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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就业创业政策及服务清单(2020年6月)
日期:2020-06-10 11:28 浏览:2158

庐江县就业创业政策及服务清单

(2020年6月)

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类

 

1、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1)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助(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2)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岗位补贴为300元/人/月;单位岗位补贴为300元/人/月,对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再给予用人单位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助。公益性岗位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受理单位:县人社局 87339197)

2、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职工医疗保险补贴,职工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由每人每月350元(享受低保人员450元/人/月)。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受理单位:县就业中心87337187)

 

高校毕业生补贴类

 

3、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由高校应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以及特困人员中的六类困难高校毕业生,扩大至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六类困难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1500元。(受理单位:县人社局 87339197)

4、青年就业见习

就业见习,是指经人社部门认定的青年就业见习基地,提供适宜见习岗位,吸纳青年进行就业见习的制度。见习对象是指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见习生基本生活补贴不低于2000元/人/月(其中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见习单位补贴1400元/人/月)。见习基地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受理单位:县人社局87339197)

5、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

对与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受理单位:县人社局 87339197)

6、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标准申请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职工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标准为按月给予职工养老保险补贴250元和6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受理单位:县人社局 87339197)

7、 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扶持资助

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在全县范围内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评审,按创业项目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资助。重点资助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或带动大学生就业发展的项目(此政策有效期3年:2018年-2020年)。(受理单位:县就业中心87337237)

 

小微企业补贴类

 

8、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小微企业吸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由离校1年内扩大到离校2年内,按照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企业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受理单位:县人社局 87339197)

9、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受理单位:县就业中心87337237)

  

创业政策类

 

10、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受理单位:县人社局87339197)

11、创业培训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勇于投身创业实践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可以在我县创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免费参加创业培训(包括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改善企业培训、网络创业培训)。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也可登录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网址 http://61.190.254.165/,免费领取电子“创业券”,参加在线创业意识培训。(受理单位:县就业中心87337237)

12、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劳动年龄范围内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农民等十类人员在县内创业,持有效营业执照,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正式营业(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除助学、扶贫、住房、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借款个人,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今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应将下列群体纳入支持范围: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三是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四是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五是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此项政策执行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受理单位:县就业中心87337237)

13、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所创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满1年不满3年的企业注销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按照企业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费。(受理单位:县人社局 87339197)

14、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认定

个体经营: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企业吸纳: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属于以上两种情况,提交相关材料至县人社局进行税收优惠政策认定。(受理单位:县就业中心87337237)

 

职业培训类

 

15、就业技能培训

对贫困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新生代农民工、退捕渔民)、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下同)等6类人员实施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并对初次参加技能鉴定的费用予以免除,此6类人员每年享受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含技能脱贫培训)的次数不超过3次,且工种项目不可重复。

对于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以自主选择教育培训机构和培训专业参加直补个人就业技能培训,实行个人先付费,培训合格后按所学工种(项目)的补贴标准申领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每人每年可申领一次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具体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就业技能培训工种(项目)目录中对应的补贴金额执行。(受理单位:县人社局87337138)

16、技能脱贫培训

16至65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创业愿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力,每人每年可免费参加3次技能脱贫培训(含免费就业技能培训)。贫困劳动者免费参加县内组织的就业技能培训(含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创业培训,给予伙食、住宿和交通补助。伙食补助标准为30元/人•天,住宿补助标准为50元/人•天,交通补助标准为20元/人•天。伙食补助采取补给培训机构与直补个人相结合办法,住宿补助补给培训机构,交通补助直补个人。(受理单位:县人社局87337138)

17、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

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由企业培训中心或委托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包括省外注册公司在我省成立的子公司(个体工商户除外)可以申报企业新录用人员培训。企业对签订12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录用人员,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后12个月内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另外,符合规定的劳务派遣人员,且在协定的派遣期限截止前参加用工企业或所在劳务派遣机构组织的岗前技能培训也能享受相应补贴,该培训须由用工企业和员工的所在劳务派遣机构协商一致后开展,以其中一个主体申报。开班前5个工作日向县人社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每班培训人数一般不超过60人。按实际培训合格人数每人10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培训补贴。(受理单位:县人社局87337138)

18、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由企业培训中心或委托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包括省外注册公司在我省成立的子公司(个体工商户除外)可以申报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参训人员需与企业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另外,符合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条件的劳务派遣人员,可由用工企业申请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在职技能岗位工作的职工,与技能岗位工作无关人员不得申请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报时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不得申报培训补贴。按职工经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每人1500元、2000元的培训补贴。(受理单位:县人社局87337138)

19.以工代训补贴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就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者就业,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补贴,最长可达6个月,以工代训补贴与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不可重复享受。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须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者签订6个月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保障培训对象相对稳定就业。(受理单位:县人社局87339569)

20.企业新型学徒制

学徒培训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职工和转岗转业职工为主,由企业结合生产实际和职工意愿自主确定。参训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学徒培训协议期限。毕业学年的全日制预备技师班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期间,可参加技师层次的学徒培训。劳务派遣职工不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以培养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级工、高级工、技师为主,中级工培养期限为1年,高级工、技师培养期限为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1年(延长期间不享受财政补贴)。对经审核备案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由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培训合格人数给予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中级工学徒每人每年补贴4000元、高级工学徒每人每年补贴5000元、技师学徒每人每年补贴6000元,经审核同意列入学徒培训计划,可向企业预支50%的补贴资金。(受理单位:县人社局87339569)

 

失业保险基金类

 

21、失业保险金

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应于失业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本期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人员因不可抗力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自失业之日起两年内再次申领并说明理由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予补办,失业保险待遇按申领时同期标准执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市本级最低工资标准的90%,2018年12月1日起,为每月1395元。(受理单位:县就业中心87322183)

22、失业保险费返还

 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用;(2)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且非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或“僵尸企业”;(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同期省城镇登记失业率。(4)返还标准对不裁员和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受理单位:县就业中心87322183)

23、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稳岗返还:(1)符合失业保险费返还条件;(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可补缴);(3)与工会组织(含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具体由市局另行通知。(受理单位:县人社局 87339197)

就业扶贫类

 

24、就业扶贫车间补贴

由县人社局、扶贫办、财政局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根据吸纳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贫困劳动者人数,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扶贫车间补助,按每月300元给予贫困劳动者补助。车间须与贫困劳动者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且由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受理单位:县就业中心87337187)

25、贫困劳动者就业补贴

对在我县登记注册的企业与贫困劳动者签订半年以上劳务协议并由银行按月代发工资的,分别给予劳动者300元/人·月的岗位补贴和企业1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受理单位:县就业中心87337187)

26、贫困劳动者稳定转移就业交通补贴

在我县以外地区稳定转移就业 6 个月以上的我县16-59 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根据务工地区给与交通补贴,其中县外市内 300 元/人、市外省内400 元/人、省外 500 元/人。(受理单位:县就业中心87337187)

 

疫情期间政策类

 

27、小微企业新增就业补贴

 疫情防控期间(时间暂定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5月10日)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按照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参保的人员,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受理单位:县人社局 87339197)

28、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

对与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军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按照企业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军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企业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受理单位:县人社局 87339197)

29、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

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重点企业。按照2020年前4个月平均参保人数,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此项补贴与重点企业(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可重复享受。(受理单位:县就业中心87337187)

30、人力资源机构就业服务补助

对疫情防控期间(2月10日—5月10日),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按照推荐到企业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专项资金列支。(受理单位:县人社局87339197)

31、用工余缺调剂(共享员工)补贴

向重点企业输送员工实行余缺调剂、员工共享的输出企业,

按照工作时间一个月以上的按每人400元标准,给予输出企业一次性就业补贴。(受理单位:县就业中心87337187)   

32、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创业载体对入驻的各类创业主体减免房租(2020年2月免收,3月、4月减半),其中创业载体为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免收3个月房租(2020年2月、3月、4月)。对创业载体为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给予创业者房租减免的,各县(市)区政府可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对社会资本经营用房,在疫情期间向入驻企业减免房租的,在兑现2020年社会资本孵化器基地补贴时,将房租减免作为重要指标。同时,鼓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受理单位:县就业中心87337237)

33、组织农民工返岗复工包车补助

疫情防控期间,我县企业对外来返岗人员组织包车运输,包车费用由县财政、镇(园区)财政、企业各承担1/3。(受理单位:县就业中心87337187)

34、农民工创业一次性补贴

对于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予申请人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专项资金列支。(受理单位:县人社局 87339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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